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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我省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二批(初始发证日期:2009年05月04日)、第九至第十一批(初始发证日期:2006年06月01日) “三类人员”证书延期许可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2-02-21 点击人数:3957

各市建委(建设局),宁波市城市管理局,绍兴市建管局,义乌市建设局,省电力工业局,省通信管理局,省防腐协会:
  根据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“三类人员”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》(浙建建〔2007105号),我厅将对我省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二批(初始发证日期:20090504)、第九至第十一批(初始发证日期:20060601)“三类人员”证书进行延期许可工作。本次 “三类人员”延期工作将继续使用“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和延期管理系统”,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相应准备工作。
 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延期受理时请将“三类人员”证书与“延期系统”中的名单、证号进行核对,不在该系统之内的证书,不予受理。
  在三个月的延期申报时间内,假如上述名单内的证书出现了跨市级主管部门“聘用企业变更”的情况,由新调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延期受理工作。
  延期时发现证书造假、克隆、一人挂靠多家企业情况的,一律没收证书,并且按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“三类人员”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》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。